年,潍坊市农业局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潍坊市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在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监管、规范规模化生产单位产地准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上升。该文件已于2017年6月25日有效期届满。
一、《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2015
2016年,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相继出台,安丘市被确定为全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县,为全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积累了一定经验。
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出台《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可以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办法》制定过程
在对《潍坊市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推行和安丘市全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工商局、市食药局等23个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经过对各部门、单位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形成了《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正式印发。
三、《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出具主体作出了什么规定?
《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了定义,将原《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将生产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各类生产主体,即谁生产销售谁出具合格证明,明确了生产者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为保障政策衔接,《办法》还对合格证明同等效力证明材料进行了列举式定义。
四、《办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如何进行划分的?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用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五、《办法》对县、镇(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了何种细化?
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同时,《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六、对合格证的推行与规范如何保障?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等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违反《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