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农财字〔2018〕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农业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定了《潍坊市农业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科站、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潍坊市农业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潍坊市农业局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潍坊市农业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强化和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方便单位及个人公务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节约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单位在职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潍坊银行阳光大厦支行。公务卡一律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4.我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单位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二、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5.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使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办新卡,然后持新卡到规划财务科备案。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6.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用于个人消费结算的,单位不承担还款等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7.在公务消费中,未经局领导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
8.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9.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10.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单位发生公务活动,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但相应公务卡功能取消。
三、公务卡的使用和结算
11.根据《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潍财库[2013]14号)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五种情况使用现金外,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这五种可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是:
(1)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2)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3)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4)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5)其他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在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的支出。
(2)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3)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等。
(4)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5)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6)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2.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
13.对于日常公务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14.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5.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我单位的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的10日,还款日为每月的5日,遇周六、周日、节假日必须提前)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16.财务科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还款手续。
17.职工因公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18.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以便单位财务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19.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不符的。
(2)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个人透支取现产生的利息。
(6)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和要求的。
20.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除特殊情况外,财务科一般不再办理现金支出及借款事项。
四、附则
21.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局规划财务科参照其他相关规定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潍坊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