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畜牧兽医局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畜牧兽医局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潍坊市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整治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污染整治为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依法有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保持长效”的原则,采取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导调度等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从今年开始至2022年,计划利用五年时间,对村庄及其周边500米以内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引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关停搬迁退出村庄,村庄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有效处理利用。力争2018年底前全市无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村庄达到10%、2022年底前达到50%。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村庄及其周边500米以内的养殖场(户),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证有效利用;对于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产生的粪污,要探索建立统一的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确保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村庄内应严格控制粪污产生量大、异味污染较重的生猪、奶牛、肉牛、狐狸水貂等畜禽养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村庄应率先实施禁养。严禁在村庄及其周边500米内新建养殖场(户)。
(二)合理规划养殖用地。各县市区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对于村庄及其周围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要优先保障置换用地;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切实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借鉴推广“温氏”、“新和盛”运营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养殖场,采用“公司+养殖户”的合作方式让养殖户入场饲养。
(三)推广应用治污技术。鼓励养殖场(户)采取种养结合、清洁回用、达标排放等技术模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全面推广使用生物降解等多种除味技术,降低异味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源微生物,确保畜禽粪污处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养殖场(户)畜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并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三同时”(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排污不达标或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限期整改。对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模式
(一)基本要求。
所有规模养殖场均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要求配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畜禽粪便应得到有效利用,实现村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用于收集污水的管道应封闭运行,不得采用明沟布设,畜禽舍要保持清洁、卫生。
(二)技术模式。
1、“微生物除味”模式。采用微生物制剂自动喷淋和畜禽饲料或饮水添加等方式,有效控制畜禽养殖异味污染。
2、“空间电场净化”模式。依据空气微生物空间电场原理,通过空间电场(或称静电场)对舍内可吸入颗粒物、微生物气溶胶、臭气等进行消除、减毒、降低浓度。
3、“粪污氧化塘发酵”模式。对养殖场产生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倒入氧化塘贮存,粪污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施肥季节进行农田利用。
4、“粪便堆积发酵”模式。以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规模养殖场的固体粪便为主,采取条垛式、槽式、筒仓式、高(低)架发酵床、异位发酵床等堆积方式,经好氧堆肥无害化处理后,实行就地农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
5、“水肥一体化利用”模式。养殖场产生的污水经氧化塘储存处理后与灌溉用水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
6、“粪污能源化利用”模式(含沼渣、沼液、沼气)。以专业生产再生能源为主要目的,依托专门的畜禽粪污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大型沼气工程,收集周边养殖场粪污,进行厌氧发酵产生沼气,利用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利用沼渣生产有机肥,将沼液用于农田利用或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7、“粪污基质化利用”模式。以畜禽粪污、菌渣及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进行堆肥发酵,生产基质盘和基质土用于栽培果菜。
8、“粪便垫料化利用”模式。基于奶牛粪便纤维素含量高、质地松软的特点,将奶牛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好氧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用作牛床垫料,污水贮存发酵后用作肥料。
9、“粪便饲料化利用”模式。将畜禽粪便用于饲养蚯蚓、蝇蛆及黑水虻等高蛋白动物,用蚯蚓、蝇蛆及黑水虻等动物制作饲料蛋白。
10、“粪便燃料化利用”模式。将畜禽粪便经过搅拌、脱水后,进行挤压造粒加工,生产生物质燃料。
11、“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将养殖场产生的污水进行厌氧发酵+好氧处理等组合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污水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后直接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畜牧部门要与所有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养殖场主的畜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畜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公开承诺制度,在场区明显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养殖场(户)名称、负责人、养殖量、养殖模式、治污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现场技术指导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治污意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和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村庄及其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督导检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定期明查暗访和跨县市区开展交互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污染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市级要建立“一月一统计、一季一通报、一年一督查”制度,县级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一场一档、一月一巡查”机制,加大监管频率和密度,严防违规新建养殖场,严防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畜禽粪污现象发生,切实解决异味和水质污染问题。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