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抽查比例每次大于50%和2次/年的检查频次,采用实地和书面检查方式,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并备案的10家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实验室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通过检查能及时发现全和安消除隐患,兽医实验室都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物安全管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任务艰巨。为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良好局面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十分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县市区成立专家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市辖区内兽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兽医实验室无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管理 落实责任。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人。市、县两级都成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并层层签订了《潍坊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状》、《潍坊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承诺书》,通过登记备案、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等系列手段,进一步提升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同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强化了生物安全技术支撑,保证了全市畜牧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三)健全制度 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实施细则》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法律法规,各级实验室都依照规定制定了《实验室工作制度》、《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岗位工作责任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样品管理制度》、《仪器使用与保管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各实验室均能按照要求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四)严格程序 依法处置。兽医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都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按照规定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实验室未经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情况存在。
(五)完善预案 强化职守。要求全市各兽医实验室都健全完善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畜牧检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值守机制,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下步打算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下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对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是统筹谋划,不断强化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认真研究实验室布局和功能定位,督促各级加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力度,加强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生物安全管理等能力建设。
三是采取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不出问题。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