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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潍农(农药)〔2018〕1号、 潍农(农药)〔2018〕2号

时间:2018-05-10 来源:农业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潍农(农药)〔2018〕1号 李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李某某     经营劣质农药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国务院令326号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主动履行,15日内 潍坊市农业局2018/5/7  
2 潍农(农药)〔2018〕2号 王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王某某     经营假农药 依据国务院令326号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主动履行,15日内 潍坊市农业局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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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违法自然人姓名”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可以用“某某”代替,如:王某、李某等;其他项目请填写详细信息。2、请不要随意改变表格的格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