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业局关于对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农(肥料)罚〔2017〕1号
当事人: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707007797078858),地址: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物流园纬三路以东,纬四路以西、经四路以南,经三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马述明,电话:15763688466。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如下: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鲁农土肥字〔2017〕12号)《山东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春季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中,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涉及省农业厅在招远市张星供销合作社高家供销社抽查的标称“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产品,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5%,有机质≥70%,登记证号:鲁农肥(2007)准字4320号,生产日期2015-10-19”肥料产品总铅含量超标,属于不合格肥料。文件要求对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2017年9月26日,潍坊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於波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公司生产,并认可检验结果,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就询问内容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肥料登记证、生产销售记录等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
现已查明,省农业厅在招远市张星供销合作社高家供销社抽查的标称“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产品,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5%,有机质≥70%,登记证号:鲁农肥(2007)准字4320号,生产日期2015-10-19”肥料产品经检验总铅含量为403.8mg/kg,技术要求为≤50 mg/kg,严重超标,属于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该批肥料是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生产该批肥料产品2吨,2015年11月20日通过邮政配送销售到招远市张星供销合作社高家供销社,价格600元/吨,销售额1200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委托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勘验笔录
6、山东省农业厅文件(鲁农土肥字〔2017〕12号)
7、检验报告
8、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2017年10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农(肥料)告〔2017〕1号,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农业局
2017年11月10日